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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公用房及办公设施配置管理办法

作者:   来源:   发布时间: 2019-05-24

第一章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公用房资源的合理配置,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益,加强公用房的管理,同时保障教学、科研和行政办公的有序展开,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(试行)》(教发[2004]2)和广东省财政厅《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及配置是指除教室、实验室之外的非住宅类房屋及配置,包括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的办公用房、资料室及辅导室等,以及办公用房内的家具和自动化设备配置。

第二章  管 理 体 制

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实行“学校所有,二级管理”体制。

第四条 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授权的公用房及办公设施管理职能部门,负责制订、补充、修改、完善公用房及办公设施管理的实施细则,负责学校各申请单位公用房及办公设施零星调配等日常管理工作。

第五条 二级学院和各行政部门等单位为公用房二级管理单位,各单位在核定的标准范围内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配置、使用和管理。

第三章  管 理 原 则

第六条 公用房的配置与使用应服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,体现用途合理、相对集中、使用方便、充分利用的宗旨。以“统一管理、整体配置、能用能退”为基本原则,对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,各单位须积极配合,顾全大局,服从学校的调配。

第四章  管 理 办 法

第七条 各单位的行政办公、行政辅助用房(包括资料室、档案室、学生活动室)按人员和工作任务等要素,兼顾学科差异,实行整体定额配置,各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用房进行使用和管理及二次配置。

第八条 配置标准:参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,根据我校实际情况配置。

第九条 校内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(部)行政办公室均需按照本办法设定的标准配置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;人员增加或变动需增加面积时,向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,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根据房源实际和审批权限审核后进行调配。

第十条 职能部门(财务处规定自有经费的除外)办公家具和设备的零星购置均需报资产主管部门,由资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配置标准审核,预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需分管校领导(资产管理部门)批准后,由资产管理部门购置;二级学院及其他按照《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招标管理办法》和财务处的相关规定购置。

 办公家具和设备特殊需要的,均需经过分管校领导(资产管理部门)审批后方可购买。

第十一条 行政办公室家具配置标准:

1、中层干部办公室配大班台(2200*1050*760,带边柜)、大班椅、沙发(31)、长茶几、茶水柜各一个(组),书柜两组,桌前椅12把。

2、科级及科以下办公室 :

1)每人配中班台(1600*800*760,带边柜)、中班椅、文件柜各一个。

2)每办公室配茶水柜一个,桌前椅12把。

第十二条 办公设备配备标准 :

设备名称

经费上限额度

最低使用 年 限

配置数量

中层干部

科级及以下

台式电脑

4500

3500

8

台式电脑原则上按在岗人员工作需要1:1配置;笔记本电脑按中层干部工作需要1:1配置;学生助理或其他人员确有需要的,经批准后按需配置。

笔记本

电脑

4000

8

数码相机

2500

6

每单位原则上可配置1台。

激光打印机(A4黑白)

2500

8

每间办公室原则配置1台打印机,视工作需要可改配针式打印机、喷墨打印机或平推式打印机。

复印、打印、传真一体机

3000

8

按工作职能和业务需要申请配置

复印机

8000

8

按工作职能和业务需要申请配置

传真机

2000

8

每单位原则上配置1

碎纸机

500

8

原则上每间配置1

空调

15

根据使用面积进行配置

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本着厉行节约,勤俭办事的原则,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标准配置办公设备,并合理使用和爱护办公设备,最大限度发挥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益。如因工作因素确需突破标准的,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

第十四条 办公设备达到使用年限或因自然损毁,确需更换的,须向基建与资产管理处申请资产报废。经审批同意报废后,方可申请调配或购置新设备。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超过本标准配置的设备进行调配,各单位不得将行政办公设备挪作他用,也不得擅自将教学设备挪用于行政办公。办公设备领用者对设备有保管责任,应维护设备的完好,如将该设备带离工作场所造成失窃或损坏的,要按折旧赔偿。

第十五条 人员校内岗位流动时,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可随人带往新的岗位,家具和其它办公设备原则上不能带走。
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
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行政办公设备采购申请表.doc (45 KB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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